原告高某
被告于某
被告王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放弃对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主张;
二、被告于某、王某于2010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上述两套房屋的补偿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于某、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