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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于2009年7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于2009年7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又名涂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于2009年7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涂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中旬,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各出资1万元(各占股份40%)、被告人涂某某以烧制木炭技术参股(占股份20%),合伙在渑池县X乡X村赵某三家老院建造6个炭窑烧制木炭,至2009年7月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警查获时,共非法收购张石银等人在自留坡、退耕还林地内滥伐的栎树等林木52.62吨。经林业技术鉴定,每吨折合蓄积1.013立方米,共合立木蓄积53.3立方米。案发当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崔某某等人木炭46袋、原木263根、木炭半成品6窑、新材14堆。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人的证言,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技术鉴定报告,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过磅单,村委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涂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涂某某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仍予以非法收购53.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涂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罚金4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楚豪杰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聂建霞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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