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诉称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的外包装和商标标识,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1、判决被告停止对第x号商标的侵权;2、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损失人民币240,189.82元;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向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支付人民币33,000元;
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64.50元,由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负担;
三、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王静
代理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