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勾某某诉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崔某某居住地在林州市X镇,工程施工地点在安阳工学院(文峰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市文峰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平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晁红广

北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