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勾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崔某某居住地在林州市X镇,工程施工地点在安阳工学院(文峰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阳市文峰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平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晁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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