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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明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明某于2010年10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12月6日解除;

二、被告明某应当庭返还原告王某租金及押金人民币2200元;

三、原告王某于2010年12月6日迁出上海市X村X号X室,同时将房屋内的旧电脑一台、小的三人布沙发一个、小箱子一个及书若干搬出;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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