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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沈某某与原周某乙、周某丙析产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男,系原告沈某某之子,即上列第一原告。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龙飞,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女,系被告周某丙之姐,即上列第一被告。

原审原告周某甲、沈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丁寿兴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贤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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