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2010年10月11日13时45分至15时00分
地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XX
书记员:XX
记录员:XX
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一案。
记录如下:
审: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上海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未到)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被告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生产队,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未到)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行律师。(特别)
审: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书记员XX,XX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权利、义务听清了。
被代:权利、义务听清了。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三万两千伍百元整(x);
2、请求法院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我方认可尚拖欠原告x元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在工程预算单第三页中工程价10.5万元,其中工程价8.5万元、消防申报1.5万元,外墙装修0.5万元,但原告尚未将消防申报的相关材料提供被告,构成违约,故被告没有支付1.25万元;对于增加项目不予认可,原告诉称的增加工程量是不存在的。
审: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1、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施工预算单(其中09年1月份是增加部分的预算单),证明原来部分和增加部分工程的花费款项。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于证据1无异议;
对于证据2,对08年10月23日的工程预算单无异议,但对09年1月的预算单不予认可,没有经我方法人或工作人员的确认,故不存在。
审:被告举证。
被代:提供原告负责人“杨建荣”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装修工程于09年1月15日完工。
审:原告质证。
原代:对于该证明无异议。
审:原告,消防申报情况
原代:由于被告没有按约支付第三期工程款3.15万元,只支付了一部分,是被告违约在先,故我方没有给被告进行消防申报。
被代: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08.11.7竣工,但实际原告在09年1月15日才竣工,故原告没有达到工程过半的要求,第三期工程款我方于08年11月10日和12月20日支付x元,第四期没有支付。
审:被告,现在消防申报情况
被代:现在还没有进行申报。
审:消防申报出于何种考虑
被代:因为被告装修的地方开设了一个店面进行红木家具,若没有进行消防申报,查处会遭处罚。
审:被告只支付x元原因
被代:由于原告拖延竣工,造成违约,而且原告也没有为被告办理消防申报迹象,故只支付了大部分第三期工程款。
审:按约定,原告何时为被告办理消防申报手续
被代:合同上没有具体约定,但应在装修验收之前。
原代:根据和我当事人沟通,我刚才所述有误,我方已为被告申办过消防申报,并且已经验收通过了,但由于被告不认可增加的工程量,没有支付工程款,故手续没有交给被告。(补充提供一张消防验收意见书)
审:被告意见。
被代:该意见书真实性现在无法确认。
原代:庭后提交原件以及验收通过的通知书。
审:就增加工程量方面,现被告不认可,原告有无书面证据
原代:因被告要赶工期,所以当时提出让我方增加工程量没有办手续,说做了再说,但做完后刚开始被告只是对部分项目的价格偏高,之后就完全不承认了。
审:增加项目
原代:承重墙拆除、刷墙、包柱、部分吊顶改动等项目,我方提供的预算单是完工后整理出来的。
审: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有无增加工程量
被代:没有,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另行找人进行了维修。
审:原、被告事实上有何补充
原代:没有补充,若需要审计,我方会申请审计。
被代:没有补充。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是否有调解方案
被代:在1.25万元内可以进行协商。
原代:增加部分内可以调解。
被代:增加部分不同意调解。
审:鉴于原告方还需提供消防验收方面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本案处理具有直接关联性,故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原告应在7日内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
当事人签名: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