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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沙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顾某

被告沙某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某、沙某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x.25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1.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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