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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政、崔某某,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与上诉人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刘某甲、刘某乙于2009年6月15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对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某大岗刘某街X号房屋回迁补偿的房屋产权依法分割;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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