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原告魏某
被告何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和北阳台渗漏水部位;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