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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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