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
被告张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医药费人民币352.10元,眼镜破损费人民币312元,共计人民币664.10元(已履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