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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

被告张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医药费人民币352.10元,眼镜破损费人民币312元,共计人民币664.10元(已履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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