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文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在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雷某某欠款x元,原告雷某某自愿放弃利息;若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未在2009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雷某某欠款,则应支付原告雷某某欠款x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45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65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414元,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负担41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文报
二○○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