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姚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4日8时57分,在本市X路X号,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驾驶的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5个月、2个月、3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已支付原告冯某医疗费人民币x.22元、护理费人民币320元、现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姚某应于2010年12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人民币3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9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器具费人民币116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元,被告姚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