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告澳大利亚柏强物流有限公司(x)。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澳大利亚柏强物流有限公司(x)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0年7月20日函告本院明确表示,因被告无任何资产,决定放弃本次诉讼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与被告澳大利亚柏强物流有限公司(x)起诉处理。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婵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