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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

被告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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