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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梁某丙、梁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39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女,1966年3月12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丁,男,5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梁某丙、梁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彭某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彭某某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及被告方地址不详,现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某撤诉。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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