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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xx及原审被告xx、蒋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xx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19xx月1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xx县司xxx镇x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南xx县花x村x组xxX号。

原审被告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宜兴市xxx村xxX号。

上诉人长沙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xx及原审被告xx、蒋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长沙市xxx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向长沙市勤工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11月23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但长沙xxxx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xxxx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凯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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