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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0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09月08日被范县公安局拘留,当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0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09月至2011年初,被告人杨某冒充“韩局长”,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先后骗取被害人刘XX现金7200元。2011年09月08日,杨某以增证为理由,骗取刘XX现金1600元时,被范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案发后,杨某已退还刘XX现金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证明其先后骗取刘XX现金7000元钱。现金200元系刘XX给其所交话费,在骗刘XX再拿1600元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明刘XX被杨某先后骗取7200元钱,杨某再骗1600元钱时,刘XX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证人刘某X、刘某X证言,证明杨某先后骗取刘x元钱以及骗刘XX再拿1600元钱时被抓获;证人韩XX证言,证明杨某诈骗所用手机号码是韩XX曾经使用但已停用的电话号码;银行发票,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大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杨某犯有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本案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05月17日起至2013年0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骞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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