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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湖区X组、原审被告胡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穰玉武,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湖区X组(又称北湖区X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村。

代表人刘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南新丹,湖南善道律师事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胡某、陈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穰玉武,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湖区X组与原审被告胡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6元,减半收取3408元,由上诉人郴州市仙岭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某辉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岳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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