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本院依法允许出庭的公民,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女,本院依法允许出庭的公民,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
原告胡某甲就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蒋某某于2002年5月自由相识恋爱,2003年10月31日,双方一同到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胡某。原、被告婚后一段时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而时有争吵,双方感情从而出现隔阂。2007年3月的一天,被告蒋某某只身外出打工,事后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胡某甲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席梦思大床两副、仿红木沙发(一长两短,含茶几)一套、旧康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旧电冰箱一台、旧电热水器一个、旧功放机一台、旧取暖灶一个、旧煤气灶一台、旧饮水机一台。上述财产现均系原告胡某甲掌管。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均系原告胡某甲经手所欠)。2009年12月29日,原告胡某甲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蒋某某离婚;要求婚生小孩胡某随原告胡某甲共同生活,由被告蒋某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3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胡某随原告胡某甲共同生活,原告胡某甲自愿将婚生小孩胡某抚养长大,且不要求被告蒋某某承担小孩抚育费。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四、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谁欠谁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某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贤忠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