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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曾某某、曹某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苏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米承善,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曾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曹某某之妻)。

上诉人苏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米承善,被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曹某某、张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苏某某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未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一审将苏某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苏某某。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向淑莉

审判员金丽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金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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