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盘山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王福宝名下辽x雪拂莱轿车一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已将拖欠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案件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福宝名下辽x雪拂莱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忠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