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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某当日履行(2010)双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其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某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江某与李丽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在婚续期间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李丽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清偿欠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再忠

审判员王革生

审判员王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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