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被告卢某甲,曾用名卢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被告卢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
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张某、卢某甲、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某青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