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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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贪污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肖营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肖营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兴川(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刘某丙,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报账员。2009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华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抽逃资金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贪污罪

200阅匆冢皆テ蕉猩率切ㄇ杞魃谜劣赝诘淦唬姹烁氯几⒘酢⒐隆舫郑鸱美S蔚饺テ蕉猩率切颓n阳镇X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管理和发放鱼塘补偿款过程中,以私吞提留款和虚增鱼塘的方式,多次贪污国家财产共计x.4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丁分得x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0月份至2007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以村提留为名,按照10%的比例扣发村民鱼塘补偿款,其中2005年扣发补偿款x元,2006年扣发补偿款x元,2007年扣发补偿款x元。除2005年扣发的补偿款入账用于肖营村公务支出外,2006年、2007年扣发的补偿款共计x元被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私分,被告人陈某丁分得x元。

2、200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虚增“陈某良”鱼塘量地资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x.8元予以私分。

3、200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虚增“边志辉”“高占”鱼塘量地资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x.64元予以私分。

4、2007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刘某乙、陈某丁虚增“李广伟”“陈某辉”“陈某奇”“王真真”“李丹丹”鱼塘量地资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x元予以私分。

上述四笔赃款共计x.4元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006年、2007年贪污土地补偿提留款x元证据材料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1、2005年我担任村主任,当时由两委会决定对鱼塘补偿款提留10%,提的钱应该入账。2005年年底,有一次我在村书记刘某乙办公室,刘某乙说他、陈某丁和我一块把鱼塘提取款分了,我一时糊涂就答应了。好像是第二天,会计陈某丁给我送来了1.5万元,全是100元的票面,我没有给陈某丁出任何手续。这1.5万元我全部都用于个人消费了。刘某乙是书记,他把握大方向,我啥也不懂听他的。这一次我、刘某乙和陈某丁各分了1.5万元,这钱我愿意如数退回。2、2007年鱼塘补偿款我哥、嫂陈某良、孙艳丽村里没有提留,其余三次鱼塘补偿款村里都按10%提留,除上述4.5万元三人均分外,其余都交陈某丁入账了。

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1)2005年村两委扩大会没有村民代表参加,当时结论意见是鱼塘水面面积的补偿款村里按照10%提成,后来因为邻村提留问题群众告状,我交待陈某甲和陈某丁不再提留这10%了,他们是否提取我不清楚,我掌握的是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一次都没有提取过。(2)镇X村里财务工作要透明化并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款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的收入和发放都在公开栏里张贴接受监督了,鱼塘10%的提留我不知道是否提留了,我也没有在公开栏里见过有关提留的公示。3、2005年、2006年、2007年鱼塘补偿款发的是现金还是存折我不清楚,村上都没有提留。

3、被告人陈某丁供述:(1)2005年6、7月份,村X村部召开两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人是两委会成员和村X组长,主持人刘某乙,记录人是我,会议决定每户提取10%的鱼塘水面、堤坝补偿费,作为村里办公经费开支,我根据每户的鱼塘丈量资料、办理存折手续和实际发放数额,具体提留情况每一次我都有记录。(2)2005年发的鱼塘补偿款全部是存折,存折上的数字就是提留后的钱数,村民签的都是实际发放的数字,只有陈某良的鱼塘是假鱼塘没有提留,这次的提留款共计x元都入账了,最后都用于村务开支,比如村部改造等。(3)2006鱼塘补偿款都是在陈某甲家发的现金,村民领的都是提留后的钱数,签的却是提留前的钱数,只有边志辉、高占的鱼塘是假鱼塘没有提留,这次共提留了x元。鱼塘款发完的当天下午,在陈某甲大门外的屋里,刘某乙问鱼塘款提留了多少,我说7万多,刘某乙说我们三个先用了吧,陈某甲说咋弄都中。我怕分钱出事,就找了个理由先走了。后来这x元钱如何处理我不知道。4、2007年鱼塘提留款共计x元,没有入账。这一批鱼塘补偿款发的有现金还有存折,领钱签名时上面的数额是应发数额,实际给的是扣除提留款的数额。陈某良、孙艳丽是陈某甲的哥、嫂没提留,李广伟、陈某辉、陈某奇、王真真、李丹丹这五个假鱼塘也没提留。2006年1月31日下午村民的存折办好后,我和陈某甲从应滨办事处回去,陈某甲让我给刘某乙打电话,车走到刘某乙家门口时一按喇叭,刘某乙就出来上车了。刘某乙问这次提留了多少,我说20来万,刘某乙说咱们三个把钱花了吧,陈某甲说中。我说我这里也刚好没钱了,先给我5万吧。刘某乙从钱袋里拿出5万元给我,我拿上钱回家了,剩下的提留款他俩怎么分的不知道。这5万元钱后来我借给我爱人的兄弟媳妇李金荣了。5、2005年、2006年、2007年三次提留的精确数额为x元,2006年、2007年的提留款没有入账,都是陈某甲和刘某乙事前商量好让我这么做的。这三次提留情况我原来记的都有草底,就是反贪局从我家里找到的这份“征用库区开发地补偿村提取情况”原始记录,都是按万以上10%提取,精确到整仟元。2005年11月份,有一天上午在村部,陈某甲、刘某乙把我喊到刘某乙办公室,刘某乙说让我记个提留数的底,按提到千元记,因为村上都知道有提留,谁要问就说有底钱在账上,等于是应付老百姓的,我就按这以后记了这个底。当时陈某甲没说啥,这是他俩先商量好才给我说的。这个记录上分为五次,是我们实际丈量的次数,每次丈量完土地,我就回家计算每个村民应提取10%的数额,这个数额是个大概数额。这三年鱼塘款提留的精确数额为x元。6、村里的提留款只给陈某锋一个人打的有条,因为当时陈某锋提出他的鱼塘有其他人的股份,提留后钱款不够数,没有办法给股东交待,坚持要村里给打条,刘某乙黑着脸不愿意,但是最后还是给陈某锋打条了。

4、证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庞某某、陈某及肖营村X年第40—X号、2006年第31、X号、2007年第3、4、X号会计凭证及2005年9月份虚增“陈某良”鱼塘资料贪污x.8元、2006年1月份虚增“边志辉”、“高占”鱼塘资料贪污土地补偿款x.64元、2007年1月份虚增“李广伟”、“陈某辉”、“陈某奇”、“王真真”、“李丹丹”、鱼塘资料贪污土地补偿款x元及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二)挪用公款罪、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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