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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伍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日17时许,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有人在南阳市X路农贸市场打架,卧龙岗派出所张xx、利x两位民警接报后前往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传唤伍某某等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伍某某不听民警劝解,当场将当事人李通踢倒在地,利x制止,伍某某一拳击中利x太阳穴,又将其拉倒在地,并多次与民警拉扯将张xx手部抓伤,后挣脱逃跑。民警利x、张xx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暴力方法阻止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17时许,南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有人在南阳市X路农贸市场打架,卧龙岗派出所张xx、利x两位民警接报后前往出警。到达现场后,两位民警口头传唤伍某某等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被告人伍某某不听民警劝解,当场将当事人李x踢倒在地,利x上前进行制止时被告人伍某某一拳击中利x太阳穴,又将其拉倒在地。张xx、利x欲将伍某某带上警车,被告人伍某某多次与两位民警撕扯,将张xx手部抓伤,后挣脱逃跑。民警张xx、利x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害人张xx、利x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伍某某一次性支付二被害人民事赔偿金共计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2010年3月29日,伍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2009年9月1日下午4点多,在武侯路农贸市场门口,一辆农用车差点碰着我,我俩发生争吵,那个司机打了110,一会儿卧龙岗派出所的警车来了,下来两个人,一个穿警服,一个穿便衣,他俩问是咋回事,那个农用车司机过来,我上去踢他一脚,他就蹲地上了。俩民警就上来把我往警车上拉,我用手乱舞,把便衣警察舞倒在地,我也摔倒在地。穿便衣的警察说:“咋,你还敢袭警哩”两个警察把我拉上警车,拉上去两三次,我又下来了,下来后又被拉上去,我从警车的另一个门跑了。

2.证人利x的证言:

2009年9月1日下午17时,我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通知,武侯路农贸市场有人打架,我和民警张xx出警。到现场后,我们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骑车男子朝对方裆部踢了一脚,对方当即捂着裆部倒在地上。我对那名男子说:“现在依法传唤你到卧龙岗派出所接受询问,该男子破口大骂,我和张xx强行拉该男子上车,该男子和一名30多岁的女子对民警又撕又抓,该男子一拳打在我左太阳穴上,并将我拉倒在地,压在我身上,张xx将该男子拉起来,那男子向西跑了……我被打的头疼头晕,多次呕吐,胳膊上多处青紫、抓伤,右脚韧带撕裂,张xx胳膊也被抓伤。

3.证人张xx证言:

2009年9月1日下午17时,我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武侯路农贸市场有人打架,我和利x一起出警。到现场后,一个三十多岁男子说小货车司机打他一拳,我让司机过来询问情况,那男子飞起一脚踢在司机的裆部,司机倒在地上,利x说:“你当着民警的面打人,我们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男子就骂,不上车,一名30多岁的女子也拉住利x,挡住车门,拉有三次,那男子一拳打在利x的左太阳穴上,并把利x按倒在地,我把那男子拉起来,他就往南跑了。

4.证人崔xx证言:

今天下午5点左右,我经过武侯路农贸市场,见一30多岁的男子被一位穿警服的警察和一个穿黑衣的男青年往警车上带,那男子使劲撕扯,他胳膊使劲一甩把黑衣男青年摔倒在地……我判断那黑衣男青年也是警察。

5.证人王xx证言:

2009年9月1日下午17时许,我走到农贸市场门口看到停一警车,两个警察将一胖男子往车上拉,警察将胖男子拉到车上,旁边一妇女把胖男子拉下来,反复几次警察也没带走人,那胖男子回手打一个年轻警官的头部,并把年轻警官按在地上,另一警官将胖男子拉开,胖男子就跑了。

6.证人李x证言:

2009年9月1日16时50分,我驾驶一工具车行至武侯路北边时,一中年男子骑摩托车按着喇叭回头骂我,我也回了一句,那男子就打我,我们就撕抓起来,我打了110报警。很快110民警赶到,警官询问情况,那男子朝我裆部猛踢一脚,我顿时蹲在地上,两位民警要那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那男子就是不走,一个中年妇女也上来阻挠民警带那男子,那男子挥手一拳打在那个穿黑警衫的民警头上,并将那民警按倒在地,我就赶紧跑了。

7、张xx、利x的警官证及受伤照片,证明二受害人的身份及伤情。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xx、利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9、调解协议书: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害人张xx、利x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伍某某一次性支付二被害人民事赔偿金共计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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