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25日21时24分,被告人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带乘坐人李X、夏XX沿闫英路有南向北行驶到卧龙区X镇棉花库北50米处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大型拖拉机时,与前方行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后摔倒,造成夏某某受伤,李X、夏XX摔倒被大型拖拉机碾轧,导致李X当场死亡,夏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21时24分,被告人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带其女友李X及其女儿夏XX沿闫英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卧龙区X镇棉花库北50米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李X驾驶的豫x大型拖拉机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车尾相撞后摔倒,造成被告人夏某某受伤,乘坐人李X、夏XX摔倒被豫x大型拖拉机碾轧,导致李X当场死亡,夏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机动三轮车驶离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然及机动三轮车车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X、夏XX无责任。
本案民事部分已于2010年8月27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判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夏XX被碾轧的伤情照片、道路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李X、刘XX、杨XX的证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报警登记等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夏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违反规定超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梅振焕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