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钟武华、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兰某某来到良江站,盗窃正在运行中的停在7股道的x、x、x三个车厢的闸调器控制拉板2块、中拉条1根、闸缸后端上拉板1块、上拉板1块及连接拉板2块。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元。
2、2009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恋来到良江站,盗窃正在运行中的停在13、14股道的x、x、x三个车厢的闸缸后端拉板3块、闸调器控制拉板2块、上拉板1块、闸调器1套、中拉条1根及连接板2块。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46元。
3、201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恋来到良江站,盗窃正在运行中的停在10股道的x、x、x三个车厢的控制拉板1块、制动缸后盖拉杆板1块、闸调器拉板1块、闸调器连接拉板1块及拉杆圆销等。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11元。
4、201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恋来到良江站,盗窃正在运行中的停在11股道的x、x、x三个车厢的闸调器拉板1块、勾贝推杆圆销2个、控制拉板1块、闸调器控制拉杆圆销2个,制动缸后盖拉杆板1块及闸调器连接拉板1块。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59元。
5、201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恋再次来到良江站,盗窃正在运行中的停在10股道的x、x二个车厢的制动缸后拉杆1条、圆销8个、开口销8个、制动缸勾贝推杆1条、制动缸前拉板1条及控制拉板1块。经评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34.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兰某恋拆盗正在运行中的车辆配件共计5次(所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130.2元),该5次拆盗的配件均在列车运行途中起到制动作用,配件的被盗将造成列车制动失效,导致列车在运行过程中脱轨甚至颠覆,严重危害行车安全。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全部追缴并发还。2010年2月9日18时许,经侦查人员侦查确认后,在良江火车站南头道口处将兰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宁南车辆段柳州及湛江运用车间、防城港运输段列检所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的证明,南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南宁南车辆段出具的证明,证人牟某、卓某某、石某某证言,南宁南车辆段的货车站修车检修记录单,黎塘、良江火车站列车编组顺序表,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提取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正在运行中的铁路运输车辆制动配件,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任春喜
审判员韦海校
审判员翟天兵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