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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

被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我于2008年1月16日和王某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她年龄比我小,事事处自然忍让着,但王某常为生活琐事与我发生矛盾。后于2009年初以打工为由与网友私奔,至今音信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庭解除我们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马某,夫妻双方婚后无某产、无某、无某务。2009年元月,t被告以打工为由外出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2011年3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即以城民公字第x—X号公告查讯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王某仍无某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村委会证明、身份户口证明、结婚证书、庭审中原告陈述等证据载卷,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信任,珍惜家庭,但被告王某于2009年元月外出,至今不归,杳无某讯,致使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马某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马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马某,由马某抚养,抚养费由马某承担;王某享有探视马某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张小艳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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