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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贾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黄某乙,河南天煜(略)事务所(略)。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滨,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阜阳市颍州区X路怡和庄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55岁。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贾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运输合同的中介人,不属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卫东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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