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黄某乙,河南天煜(略)事务所(略)。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滨,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告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阜阳市颍州区X路怡和庄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55岁。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贾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运输合同的中介人,不属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卫东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