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付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5日13时10分,在本市X路X号内X号摊位前,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应于2010年9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人民币5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6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36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