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政府干部。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店则沟中学教师。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3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年1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不能和睦相处,夫妻感情淡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张思曼随原告贺某某生活,被告张某支付孩子的生活费x元。
三、被告的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彩电一台、微波炉一台、电磁炉一台归原告贺某某所有。共同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冰箱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贺某某支付被告张某借款5000元。
五、第二、四款折抵后,被告于2010年9月7日付原告5000元,同年11月7日前付5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生晔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