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委托代理人韩占胜,清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清涧县X乡X村人,现住(略)。
清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乙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黄某乙分别于2006年2月22日在营业部贷款x元,期限8个月,担保人黄某晓、邢龙龙;2000年9月10日在东街信用社贷款6000元,期限6个月,担保人白强;2007年12月30日在石咀驿信用社贷款x元,期限12个月,担保人邢龙龙;2005年12月24日在南郊分社贷款x元,担保人白强;2005年6月25日在南武家沟分社贷款x元,期限10个月,担保人白强,同日在南武家沟由白进强贷款x元,期限10个月,由被告黄某乙担保。上述该贷款利率均是9.84‰,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索未果,拖欠至今,原告涉诉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本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6月26日前清还营业部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于2010年9月26日前清还东街信用社贷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石咀驿信用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南郊信用社贷款x元本金及利息,南武家沟信用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南武家沟信用社担保的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师恩强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