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安保,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户县保险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户县保险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7年3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将祖庵保险站四间平房及院子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五年,年租金15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2009年8月,我公司因急需使用该房屋及院子,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无果,后又口头、电话、书面通知被告搬离所租场地,腾清所租房屋,但被告以合同未到期而拒绝,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腾清租赁的房屋及院子,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原告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让我腾清房屋及院子,是原告将租赁之房屋及院子出售给了他人。我有优先购买权,原告也曾口头承诺将租赁之房屋及院子出售给我。现在合同未到期,我也未违约,原告无理由解除合同,故应驳回原告之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0日,原告将位于户县X街之原祖庵保险站四间平房及院子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五年,从2007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10日止,每年租金为1500元,租赁费在每年初一次性交清等,双方签订有合同。2009年8月,原告以祖庵保险站因故不再向外出租为由,多次口头通知被告限期搬出祖庵保险站未果。2009年9月9日原告又书面通知被告于同年9月15日前搬离。被告则以合同未到期,按合同执行为由拒绝原告之要求。2010年年初被告在向原告交纳该年租赁费时,原告拒收。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审理中,原告称急需用房是因为在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改制时,已将祖庵保险站之财产划归控股公司所有,现控股公司要求收回财产,所以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因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收据、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将祖庵保险站房屋及院子租赁给被告,双方签订有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在租赁合同未到期之情况下,原告以控股公司要求收回租赁财产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因租赁财产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又不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小波
审判员高某社
陪审员王克勇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沈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