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
被告乔某。
原告蒋某诉被告乔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坚烈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尤某、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关系。在2006年3月原告起诉,被告平台上违章搭建被判决拆除。最近被告擅自又在平台上违章搭建5平方米左右大的房屋,搭建的房屋变成厨房,自来水也接在违章搭建房屋内。在和相邻平台隔断处砌墙(原来是铁护栏),准备再次搭建。违章搭建房屋的顶可以通过原告家的窗直接进入原告家中,给其带来极大隐患。另外平台上四周的铁护栏也给被告锁住铁门,如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现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雨棚及X室与X室隔断处的砌墙。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实际是雨棚。是羊城饭店为被告搭建,并非违章建筑。该搭建可保证被告室外用水安全,防止空中抛物危险。和相邻平台隔断处砌墙是羊城饭店搭建,并非被告所为。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上下楼邻居。本市X路X号A室是原告所有的产权房,同号B室是被告所有的产权房。在原告房屋的窗下、被告房屋外的平台上,有一搭建的雨棚,该雨棚被告用作厨房之用。
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相邻平台隔断处铁护栏砌墙,系被告所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的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审理中,被告坚持诉争房屋是1995年羊城酒家为被告搭建,还提供了羊城酒家与被告进行多种事项协议的复印件。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他方造成妨碍的,应予排除。诉争雨棚为被告所用,被告未在诉讼中提供该雨棚合法存在的依据。该房屋的顶部处于原告窗下,使他人有条件借助诉争雨棚,攀爬进入原告家中,对原告家庭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雨棚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是羊城酒家为其搭建,因其提供的协议为复印件,且该协议上亦未能反映其辩称的事实,更无该搭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依据。故对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相邻平台隔断处砌墙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所为,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其使用的搭建在本市X路X号B室房屋外平台上的雨棚;
二、原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坚烈
书记员陆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