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金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07年至2009年8月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柴油,双方口头约定油款每月结算一次。2009年8月26日,被告卢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油款x元。此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油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油款x元,并从2009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负担。

原告周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卢某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1份,用以证实被告卢某拖欠油款x元的事实。

被告卢某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曾多次向被告卢某提供柴油,2009年8月26日,被告卢某给原告周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周某油款陆万柒仟捌佰圆整(¥x.00元),此款是2009年8月26日前所欠的油款。欠款人:卢某2009.8.26”。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2011年1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周某所提交的欠条为书证原件,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上述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相吻合,故本院对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卢某至今尚欠原告周某油款x元。原告周某提供柴油给被告卢某,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随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且被告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化成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油款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就油款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卢某应当在收到柴油的同时支付油款,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持续存在,被告实际尚欠的油款可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被告最迟应于双方结算后明确欠款数额的同时支付尚欠的油款,逾期则构成违约,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自2009年9月26日(即结算后1个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应支付原告周某油款x元;

二、被告卢某应支付原告周某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x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于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金前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福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