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