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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745号

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丰川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荆晓明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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