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冯某颖,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冯某豪。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冯某颖、儿子冯某豪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意离婚。
二、女儿冯某颖、儿子冯某豪由原告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冯某某自理。
三、其他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丰川
审判员王正超
陪审员刘艳红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