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993元,财产保全费4500元,合计x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