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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绍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本人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黄某焓,于1998年12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黄某炼,于2008年7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且因被告不务正业、好逸恶劳,不顾理家庭,性格粗暴,怀疑原告生活作风不好,并多次殴打本人。2008年8月因被告不顾理家庭,本人与被告发生争吵,由此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人与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但有共同财产一直一层楼X平方米砖泥结构的房屋价值8万元,本人表示放弃分得。现请求判决:1、准予本人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黄某焓由被告抚养,次子黄某炼由本人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黄某乙未作答辩。

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黄某焓,于1998年12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黄某炼,于2008年7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于2009年4月8日申请撤诉。之后原告又于2010年间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0年2月3日以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2010年7月14日原告再次以被告不顾理家庭,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双方自2008年8月间即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09)仙民初字第X号、(2010)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较长,并于2008年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好,也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不顾理家庭,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及自2008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无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绍坚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林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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