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33岁。
被告张某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殴打原告,且染有赌博恶习,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准其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某某由其抚养,婚生女孩张某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在外经营的店面一坎价值七万元,判令一半归原告所有,另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一万一千五百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其与原告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2月26日,生育长女张某某,1997年12月23日,生育次女张某某,1998年2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某某。婚后,原、被告先后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山市等地经营饮食店,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09年10月9日,被告张某某认为原告陈某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往来,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随即离开被告,自广东中山回返仙游,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9月2日,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引发诉讼。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感情尚好,且已生育了二女一男。现原告陈某某提出被告张某某性格粗暴,经常殴打原告,且染有赌博恶习,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虽自2009年10月9日起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短,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原告陈某某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陈某某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张某某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文良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