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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一天晚上,路广亮伙同赵永保(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都里乡X村房屋内盗窃墙内安装的2.5平方型号的铜芯电缆550米,4平方型号的铜芯电缆550米,并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邢某某,邢某某在明知该电缆为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缆价值183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同案犯路广亮、杨文强供述、证人李××证言、被盗证明、都里乡政府证明、派出所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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