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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萌、刘某,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1998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7月初10典礼,于2003年7月10日登记。婚后,被告在外经常喝酒、不务正业,不断发生吵嘴。2008年8月20日,被告和他母亲将我赶出家门,过春节也不叫回家,无家可归,气我浑身有病,现在还在县卫校医院精神科打针、吃药治疗,每月药费300元,由娘家支付,长期吃住娘家,实在无法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嫁妆归原告所有;3、原告药费、生活费,共计5000元由被告支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的婚前财产:飞利浦21寸彩电一台、海信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棉被2条归原告所有,其余留归被告,于2009年7月8日前履行完毕。

三、其他互不争执。

诉讼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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