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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39岁。2004年12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20时45分,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小轿车,行至化肥厂小铁路东100米处,逆向行驶与站在大货车尾部的张XX相撞,造成张XX重伤。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罗某某身份证明;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罗某某无证驾驶证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辩称,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自己没有撞人,当时只知道挂住大货车了,没有看见人,所以才走了。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豫x牌号小轿车,沿开封市X路由西向东行至化肥厂小铁路东100米处,逆向行驶与路北机动车道内停靠的豫x大货车尾部站立的被害人张XX相撞,造成张XX重伤。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曹XX、张XX、薛XX、徐XX证言;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汴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汴)公(法医)鉴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罗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2004)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罗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张XX重伤之后果,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经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伟

审判员:张合兴

审判员:王海燕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朱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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