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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甲、张某某与被告文某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文某甲。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乙。

被告文某丙(又名文某)。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甲、张某某与被告文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1993年秋季,村里进行土地调整后,原告将被告分家,与其次子一起生活。原告随着年龄增大,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原告都是农民,并且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母亲不幸患胃穿孔共花去医疗费x元。因此,对儿子今后赡养老人的问题希望有个说法,但因被告态度消极均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1)生活费:每人每年1000元;(2)医疗费x元,今后医疗费用承担一半。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8月1日开始,二原告在能自理生活的情况下,仍在文某乙家居住生活。一旦二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二原告在文某丙、文某乙家中轮流居住,一次三月轮流居住,从文某丙家开始,依次兄弟二人轮流。

二、从2009年8月1日起,文某丙、文某乙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日常生活花费360元,在每月的1日前,每次给付30元;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白面300斤,在每年的8月31日前给付二原告面粉存入面本(就近面粉厂);每人给付二原告玉米100斤,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给付;二原告所需煤球由文某丙、文某乙一递一年供给,从本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30日所需煤球由文某丙付责供给,此后年份煤球由文某丙、文某乙一递一年给付;二原告生活所需食油,由文某丙、文某乙按每年20斤花生油给付,分别在每年的8月1日、元月1日每人每次给付10斤;文某丙、文某乙每人每年给二原告买衣服钱200元,在每年的元月1日前、6月1日分别给付100元。

三、二原告2009年8月1日前所欠本村卫生室的医疗费用由文某丙、文某乙按实有欠款数额平均分担,以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结算,由文某丙、文某乙各负担一半。

四、二原告的责任田按村委会计核算一个人的产量面积,从文某乙现耕种的滩地中划出相应面积,从2009年9月20日开始,由文某丙耕种管理收获(以村委干部核算为准并协助划拨)。

五、其它互不争执。

六、诉讼费30元,由二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冯立军

陪审员史小雨

陪审员孙若愚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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