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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33岁。

被告吴某某,男,32岁。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其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吴某某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长期沉迷赌博,不但对原告的劝解不予理会,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某滨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

被告吴某某无作答辩。庭审时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存在破裂,其没有沉迷赌博,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3月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4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吴某滨。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由于被告涉足体彩竞猜,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为此,双方常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2009年7月间,原告赌气把婚生男孩带离原告家庭,为此,被告在不知原告及孩子下落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主动撤回起诉。2009年12月21日,原告彭某某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补办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应予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由于被告涉足体彩竞猜,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为此,双方常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念及尚年幼婚生男孩,遇事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关系可以和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强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徐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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