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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九法行初字第131号行政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孙洋。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九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代理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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