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91-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审第三人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渡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代理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