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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住(略),系刘某某之夫。

被告黄某某,男,38岁,汉族,汩罗县人,工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俩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郁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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